保修条款
六、以下情况不属于保修服务范围:
- 保修期满后发生损坏者、保修条款内容中未说明的以及保证书未如实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
- 因消费者保管、使用及修理不当造成损坏者;
- 在非西铁城公司指定维修网点维修,造成损坏者;
- 因火灾、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引起手表损坏者;
- 手表外观件(表壳、表玻璃、表把、表带及外观固定件等)人为损坏者;
- 更换石英手表电池者(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石英表,购买时的电池是作为检测机芯的运行和性能之用,因手表在装配时已装上电池,故表内电池之寿命可能会比说明书介绍的要短);
- 在手表产品设计完成后,出现的因世界时区等发生变化引起的手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 因GPS信号或时间校准信号不好,或手表接收信号环境不佳,造成手表收信不良的情况;
- 手表或应用程序中存储的设置信息和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
- 因消费者手机与应用程序的兼容性出现异常,或安装了该应用程序的手机与手表之间的连接出现异常。
七、若符合本保证书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时,消费者需凭购物发票及本保证书,到原购买柜台按本保证书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八、手表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保证书第三条所列问题,经西铁城公司鉴定确认,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九、手表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保证书第三条所列问题,经西铁城公司鉴定确认,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十、在保修期内,于西铁城公司指定维修服务网点按本保证书第三条所承诺的内容进行修理服务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本保证书、购物发票和西铁城公司指定维修服务网点提供的修理记录及证明,由原购买柜台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按本保证书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对于本保证书第二条和第五条承诺的保修期,只分别计算其保修期内修理次数,不进行累计。
十一、在保修期内,因保修范围内零配件缺货,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西铁城公司指定维修服务网点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购买柜台据此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产品,若无同型号产品调换时可以为消费者调换其它同价位产品。
十二、在保修期内,符合本保证书八至十一条的换货条件的,原购买柜台因无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原购买柜台予以退货。办理退货时,对已使用过的手表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折旧费计算自开具购物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十三、换货后的手表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原购买柜台在发票背面加盖公章并提供新的保证书。换货之日为原购买柜台在发票背面加盖公章之日或新保证书的签发日期二者之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十四、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西铁城授权销售商处购买的西铁城品牌手表,在保修期内,因本保证书第三条所列问题发生的往返必要邮寄费用(不含保价费)由西铁城公司承担,每只手表每次必要邮费承担上限为单程30元人民币。消费者必须提供邮寄费用发票。
在保修期内,除本保证第三条所列问题外,其它服务发生的寄出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寄回费用由西铁城公司承担。
在保修期外,所有服务发生的往返必要邮寄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